国家医保局8月26日出台《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形式和支付标准,确保受益人获得必要的基本照护服务。
支付范围上,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强调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具体情形,不得重复支付,以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支付机制上,意见提出以人均次作为服务费用评估主要标准,护理服务采用按时间长度计费原则,并针对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类型服务,科学设定时间计费标准单位。
支付标准上,意见要求综合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及长期护理服务提供状况,科学设定护理和评估服务支付标准,并持续调整。
意见明确,原试点地区需在约3年时间内分阶段完成过渡,保证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
此次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统一化,有助于提升基金使用效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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